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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良庆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05 17:08 来源: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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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政办〔201824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南宁市良庆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政府各部门,良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城区级各双管单位,城区直属各事业单位:

南宁市良庆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城区三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8613

南宁市良庆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城区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城区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能力,确保本城区在遭受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时,能准确、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南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冰雹、雪、低温冻害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及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城区人民政府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视情况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须启动本预案。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4)坚持部门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2 组织指挥体系

    良庆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良庆区减灾委)为良庆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政策和规划,组织、领导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良庆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区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良庆区减灾委主任由城区人民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城区民政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城区党委宣传部、发改局、经信局、教育局、科技局、民政局、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局、农林水利局、卫计局、文体局、安监局、统计局、人民武装部、良庆公安分局、良庆国土分局、良庆公安消防大队、红十字会、团委等单位组成,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良庆区减灾委办公室( 以下简称良庆区减灾办)设在城区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城区民政局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局长兼任,负责统筹协调良庆区减灾委日常工作,做好与各相关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情统计上报、灾害生活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城区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3.1.1 城区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演练、灾害信息员业务培训费和岗位补贴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1.2 城区财政局、民政局每年根据城区人民政府自然灾害各专项应急预案规定准备和储备救助物资的要求,综合考虑上级专项灾害补助、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测算出城区本级采购自然灾害救助物资资金和自然灾害生活补助所需资金总额,按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和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3.1.3 城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3.1.4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城区人民政府通过预备费保障救助受灾群众生活需要。

3.2 物资准备

3.2.1 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规划和建设本级及镇(街道)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3.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供应商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3.2.3 根据国家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完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3.1 城区经信局应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依法保障灾情信息传送网络的畅通;必要时,城区党委宣传部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播发重特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和防灾救灾信息。

3.3.2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设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之间的灾情共享机制。

3.4 装备和设施准备

城区各有关涉灾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城区人民政府将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有条件的可规划建设专业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3.5 人力资源准备

3.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5.2 组织民政、国土、城管、农林水、经信、卫计、住建、交通、安监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等业务咨询工作。

3.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城区、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社区)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3.6 社会动员准备

3.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3.6.2 城区民政局建立完善各级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3.6.3 完善非灾区支持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不断探索和完善自然灾害保险机制。

3.7 科技准备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3.8 宣传和培训

3.8.1 开展全城区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3.8.2 城区应急管理和民政部门共同组织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3.8.3 城区应急管理和民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自然灾害专项预案或部门预案演练,以提高各级灾害管理队伍和应急救援队伍的指挥动员、应急准备和快速响应能力。

4 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4.1.1 良庆区减灾办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及时报告城区人民政府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并向相关部门和相关镇(街道)通报。

4.1.2 根据灾情预警信息,对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的自然灾害,有关部门和受灾害威胁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好抗灾、减灾和避灾措施。

4.2 灾情管理

城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国家民政部和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4.2.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接到灾情信息半小时内汇总上报城区民政局;城区民政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民政局报告。城区民政局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向城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上报市民政局。

4.2.2 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在灾情稳定前,城区民政局执行灾情24 小时零报告制度;城区民政局每天上午900前向城区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灾情。灾情稳定后,城区民政局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城区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

4.2.3 对于干旱灾害,城区民政局应在旱情初露且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至少每10 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2.4 城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城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和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综合协调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国家、自治区、市减灾委办公室对本城区启动预警响应或国家和自治区、市、本城区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5.2 启动程序

良庆区减灾办根据国家减灾委办公室、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市减灾委办公室对本城区启动预警响应或国家和自治区、市、本城区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5.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良庆区减灾办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良庆区减灾委领导、良庆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镇(街道)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相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城区交通局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城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良庆区减灾办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良庆区减灾委设定3个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

I级响应由城区人民政府区长统一组织、领导,II级响应由良庆区减灾委主任(城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组织协调,III级响应由良庆区减灾办主任(城区民政局分管副局长)组织协调。良庆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根据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职责。

6.1 I级响应     

6.1.1 启动条件

1)在本城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1.3 所列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2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人口 10万人以上;

C.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

D.连续干旱30天以上,造成15万人以上饮水困难。

2)城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良庆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良庆区减灾办主任(城区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向良庆区减灾委主任(城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报告;良庆区减灾委主任审核灾害程度向区长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区长决定进入I级响应状态。

6.1.3 响应措施

由城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抗灾救灾工作。

1)城区人民政府定期主持会商,良庆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和良庆区减灾委专家参加,落实上级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城区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3)良庆区减灾办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良庆区减灾委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4)根据受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城区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城区救灾应急资金;城区民政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城区交通局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城区财政局、民政局向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支持。

5)良庆公安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有关救灾工作;城区人民武装部根据城区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城区发改局、经信局保障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城区住建局、城管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城区卫计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

7)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全城区救灾捐赠活动,呼吁城区内外救灾援助。城区民政局统一接收、管理救灾捐赠款物,向城区人民政府提出救灾捐赠款物分配方案;城区民宗局协助做好救灾涉外工作;城区红十字会倡议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8)灾情稳定后,良庆区减灾办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上报灾情,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城区卫计局组织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心理援助。

9良庆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1.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良庆区减灾办提出建议,良庆区减灾委主任(城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向区长报告,区长决定终止I级响应。

6.2 II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

1)在本城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1.3 所列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人口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3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

D.连续干旱 30天以上,造成10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饮水困难。

2)城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良庆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良庆区减灾办主任(城区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审核灾害程度向良庆区减灾委主任(城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提出启动II级响应的建议,良庆区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II级响应状态。

6.2.3 响应措施

良庆区减灾委主任(城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良庆区减灾委主任(城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不定期主持会商,良庆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和良庆区减灾委专家委员参加,分析灾区形势,贯彻上级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精神,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良庆区减灾办主任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城区人民政府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镇(街道)开展救灾工作。

3良庆区减灾办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受灾镇(街道)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城区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城区救灾应急资金,向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支持;城区民政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发放救灾款物;城区交通局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城区卫计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工作。

5良庆区减灾办视情况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城区红十字会倡议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6)灾情稳定后,良庆区减灾办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城区卫计局组织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心理援助。

7良庆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良庆区减灾办提出终止响应建议,

良庆区减灾委主任(城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决定终止II级响应。

6.3 III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1)在本城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1.3 所列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 5人以上,1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人口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 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D.连续干旱 30 天以上,造成 5 万人以上 10万人以下人口饮水困难。

2)城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良庆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良庆区减灾委副主任(城区民政局局长)决定进入III级响应状态。

6.3.3 响应措施

良庆区减灾办主任(城区民政局分管副局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良庆区减灾办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分析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良庆区减灾办主任带队的工作组或视情况派出由城区民政局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受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3良庆区减灾办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受灾镇(街道)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城区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城区救灾应急资金,向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支持;城区民政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发放救灾款物;城区交通局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城区卫计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

5)灾情稳定后,良庆区减灾办组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城区卫计局组织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心理援助。

6良庆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良庆区减灾办提出终止响应建议,良庆区减灾委副主任(城区民政局局长)决定终止III级响应。

6.4 信息发布

6.4.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编发灾情信息、在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

6.4.2 灾情稳定前,受灾镇(街道)应及时向良庆区减灾办上报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6.4.3 灾情稳定后,良庆区减灾办应当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5 其他情况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山、穷”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7.1.1 重大灾害发生后,良庆区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7.1.2 城区财政局、民政局根据受灾镇(街道)上报的需过渡性生活救助情况下拨本级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达到市、自治区、国家减灾委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由城区财政局、民政局汇总受灾镇(街道)需过渡性生活救助情况向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申请市、自治区、中央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

城区民政局指导灾区民政部门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款物发放等工作。

7.1.3 城区民政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即当年12月至次年5月期间,受灾地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 镇(街道)民政部门于当年9月中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和需救助情况,并于当年930日前向城区民政局上报需救助情况。城区民政局组织专门力量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2.2 城区民政局应在当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至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帐,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7.2.3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城区人民政府将及时安排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资金。需要上级进行冬春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补助的,应在当年1015日前由城区人民政府或本级民政、财政部门对应向上级提交请款报告。市财政局、市民政局下拨市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受灾群众冬春期间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7.2.4 民政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过冬衣被问题;发改、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保险赔付、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3.1 城区民政局指导各镇(街道)民政部门进行倒损住房核定和组织评估,并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全城区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派工作组到灾区实地核查。

7.3.2 城区财政局、民政局根据全城区倒损住房核定情况和综合评估情况,下拨本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并向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申请上级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7.3.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城区民政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级民政部门。

    7.3.4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和选址、制定优惠政策等工作,支持做好住房重建。

8 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委、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民政、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对基层发放资金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部门要配合监委、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出现玩忽职守、严重虚报或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演练

良庆区减灾办协同良庆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 预案更新与管理

本预案由良庆区减灾办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良庆区减灾办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城区人民政府审批。各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5 制订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良庆区减灾办负责制订,报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8.6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城区党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城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城区政协办公室。

城区人民法院,城区人民检察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6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