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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良庆区企业稳增长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2-01 09:40 来源: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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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政20183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良庆区企业稳增长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政府各部门,良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城区级各双管单位,城区直属各事业单位:

《良庆区企业稳增长奖励办法(试行)》已于2017年12月29日经城区人民政府三届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1月26日

 

 

良庆区企业稳增长奖励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南宁市关于稳增长促发展相关工作部署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南府规〔2017〕3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发展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17〕2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城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保持城区实体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不断加强城区财政对工业、商贸发展支持力度。2018-2020年,每年由城区财政安排2000万元以上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发展、促进项目建设、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人才引进等方面。上一年度结余资金转入下一年度使用,如当年扶持资金额度不足支付当年度实际支出,超出部分列入下一年度计划;商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实际支出为准。

第二条 扶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户核算,建立规范的扶持资金审核工作流程,保证审核工作的公正、公平。

第三条  本办法扶持的企业是指在良庆区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核算法人资格且在南宁市良庆区依法纳税的工业和商贸企业。

第四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南宁市、城区发展规划,企业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经济和社会效益,能够对城区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五条  扶持标准及扶持金额

(一)工业项目及工业企业扶持范围及标准

1. 支持重点工业项目、重点工业企业

(1)重点工业项目扶持标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城区产业发展具有较大带动和促进作用且单个项目设备一次性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新建或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3%给予企业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工业生产扶持标准。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的补助。

(3)工业企业发展扶持标准。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企业,城区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扶持资金。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完成工业总产值比上一年度增加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每增加1000万元,城区财政补助1万元;亿元工业企业产值与上一年相比,每增加2000万元, 城区财政补助1万元。

2. 鼓励企业实施智能制造和智能工厂等智能化改造加快推进工业机器人、增材制造、智能传感与控制、智能检测与装配等智能制造装备在生产、设计过程中的应用。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单个智能制造或智能工厂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企业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3. 鼓励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企业实施不新增用地的零土地技术改造、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1000万元),按固定资产投资的4%给予企业贴息(补助)。单个项目贴息(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4. 鼓励使用标准厂房

1)生产制造类工业企业租赁标准厂房扶持标准。合同租赁期3年以上的生产制造类且在我城区入规的工业企业,按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2年的补助。其中,对租用标准厂房工业产值产出强度达到1万元/平方米的,按7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2年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2)生产制造类工业企业购买标准厂房扶持标准。对从建设投资主体购买标准厂房的用于生产制造类工业项目或工业领域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的企业按1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轻钢结构标准厂房减半补助。

租赁和购买条款不能重复享受。

5. 鼓励节能降耗、发展循环经济

1)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扶持标准。工业企业燃煤锅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区域热电联产、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项目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的,按每节约1吨标准煤给予100元进行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

2)淘汰落后产能扶持标准。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规定或下达目标任务如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给予补助5万元。

3)循环经济扶持标准。新认定为“国家级循环经济企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8万元;新认定为“广西工业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6万元;新认定为“广西工业循环经济先进企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4)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扶持标准。获得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企业、自治区和南宁市级清洁生产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3万元、2万元。

5)鼓励工业企业“煤改气”扶持标准。对每家实施燃煤锅炉“煤改气”工程的工业企业补助燃气入网费、燃气锅炉购置费和燃料费。补助标准为:①燃气入网费:按燃气入网费总金额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②燃气锅炉购置费:按照新建燃气锅炉容量给予一次性补助,4蒸吨(含)以下补助5万元;5-7蒸吨补助10万元;8-10蒸吨补助12万元;11蒸吨(含)以上补助15万元,每台锅(窑)炉补助费最高不超过主体性投资的50%。③燃料费:每年连续使用管道燃气(液化石油气)超过6个月的工业企业,根据实际每月平均使用量的20%给予6个月的资金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80万元。

6. 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企业品牌建设扶持标准。新认定为全国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新认定为全国质量管理标杆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新认定为广西名牌产品,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

7. 支持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大力推进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国家标准贯标,对首次通过国家评定获体系评定证书的企业,年产值3亿元以上的奖励资金5万元,产值3亿元以下的奖励资金3万元。

(二)商贸企业扶持范围及标准

1. 电商服务站点奖励每个镇电商服务站,村、社区电商服务点,正常运营满1年,经验收合格后,分别给予1-3万元的奖励。

2. 企业上限入统奖励对当年经统计部门确认新增上限入统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3. 企业上台阶奖励对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其当年销售额(营业额)首次达到如下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台阶只奖励一次。具体如下:

批发业:对当年销售额首次突破2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150亿元且连续3年正增长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零售业:对年销售额首次突破0.5亿元、1亿元、1.5亿元、2亿元、5亿元且连续三年正增长的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住宿业:对年营业额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且连续三年正增长的限额以上住宿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餐饮业:对年营业额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且连续三年正增长的限额以上餐饮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 企业增速奖励对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其当年增速为正且符合以下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如下:

批发业:年销售额达到1-20亿元(含20亿元)、20-50亿元(含50亿元)、50-100亿元(含100亿元)、100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销售额增速高于全市批发业销售额增速5个百分点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零售业:年销售额达到1-5亿元(含5亿元)、5-10亿元(含10亿元)、10-20亿元(含20亿元)、20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销售额增速高于全市零售业销售额增速5个百分点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住宿业:年营业额达到300万-20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1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营业额增速高于全市住宿业营业额增速5个百分点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餐饮业:年营业额达到300万-20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1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营业额增速高于全市餐饮业营业额增速5个百分点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企业人才引进扶持范围及标准

1. 工业企业人才引进扶持标准:对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正常纳社保等工科及关键性学科博士、硕士,城区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补助。

2. 商贸企业人才引进扶持标准:对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正常纳社保等经济、管理学科博士、硕士,城区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补助。

(四)企业上市扶持标准对城区首次挂牌上市的企业,城区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补助资金。

第六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属本办法第五条的有关指标,以企业申请报告、财务报表、缴纳社保凭证等证明材料为准;属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1小点的“工业生产扶持标准”“工业企业发展扶持标准”和第4小点“鼓励使用标准厂房”及第(二)款,在项目进行后的次年,提供详细的书面申请(包括申请原由、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及相关书面材料[包括工商、国税务证、地税务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卫生、环保、劳动监察等特种行业许可证、购买土地的合同或租用生产场所的合同、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或税收缴款书(复印件)、项目立项或备案文件、企业的项目简介、证明文件等]

(二)由良庆区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对申请扶持项目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上报城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扶持企业(项目)审批完成后,由良庆区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

(四)由良庆区财政局监督执行并审核拨款。

第七条  其他

(一)依法纳税且申报年度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件及违法行为被依法处理等情况的企业才能获得扶持资金。

(二)对利用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资金的,应当及时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本办法实施前城区制订的其他政策与本办法冲突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城区制订的相同类型的优惠政策,企业不得重复享受(享受国家、自治区、南宁市等相同类型的优惠政策的不影响)。

(四)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良庆区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之日起实施,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城区党委各部门,城区人民武装部,各人民团体。

城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城区政协办公室。

城区人民法院,城区人民检察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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