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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良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良)食药监食罚〔2018〕16号

发布时间:2018-04-04 15:25 来源:良庆食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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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南宁市田冠百货店

地 址:南宁市良庆区龙村路7号碧水天和B区1号楼105、106号

邮 编:5302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注册号:450108600208798

负责人:隆茂良 性别:男 民族:壮族 职务:负责人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11月14日从南宁市福雅食品经营部以3.2元/包的价格购进“香草榄”(规格型号:160g,生产日期:2017年9月24日,生产商:揭西县青豪园食品有限公司,保质期:12个月,执行标准:GB/T10782,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744522201182等内容)10包用于销售。2017年11月24日,我局对上述食品进行抽检,样品送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检验。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4日出具检验报告判定,样品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8年1月16 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截止2017年11月24日止抽检当日,当事人已将上述食品以5元/包的价格售完。根据当事人销售台帐和购进票据等材料,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金额为50元,共获利18元。在购进该批次预包装食品“香草榄”时,当事人已向供货商索取进货票据,做好销售台帐,查验供货商、厂家资质证明和产品出厂合格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1份;2.询问调查笔录1份;3.现场照片1张;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5.当事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6. 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MLAEU6RW16428523);7.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GX1701081162);8.涉案食品购进票据、销售台帐、自述材料、供应商和厂家资质材料及出厂合格检验报告等材料。

2018年3月1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良)食药监食罚告〔2018〕4001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相对较轻,涉案货值较小,且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并能提供供应商及生产商资质证明材料、《出厂检测合格报告》、进货购进和销售票据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宁市良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