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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良庆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良)食药监食罚〔2018〕13 号

发布时间:2018-04-04 15:09 来源:良庆食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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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黄天海

地址:南宁市良庆区凤凰路38-3号1、2楼

邮编:530200

营业执照编号:450108600195118

《餐饮服务许可证》编号:桂餐证字201545010880027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天海 性别:男

违法事实:

2017年11月27日,我局对当事人2017年11月27日采购的菠菜进行抽样送检并于当日送至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验。

2018年1月8日,我局收到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5日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No.SP201711079,检验报告显示:菠菜(购进日期:2017年11月27;被抽样单位:南宁市黄天海酒楼;抽样时间:2017.11.27;样品数量:1.78kg;抽样基数:5kg)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6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8年1月11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以每千克6元的价格采购了5千克菠菜,用于制作食品销售。当日以9.6元每千克的价格销售了1.78千克给执法人员用于抽样,剩余的3.22千克全部因没有销售出去而被当事人丢弃处理,当事人无法提供2017年11月27日采购菠菜的购进票据、购销台账、供应商资质材料以及食品原料处理的相关记录,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货值金额为36.41元,违法所得17.09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No.SP201711079(附《检验结果确认回执》) 1份;2.《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验单编号:GX1701083157 1份;3.南宁市黄天海酒楼《营业执照》复印件 1份;4.南宁市黄天海酒楼《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1份5.当事人黄天海《身份证》复印件 1份;6.《现场检查笔录》 2份;7.《询问调查笔录》 1份,7.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一份。

2018年3月5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良)食药监食罚告〔2018〕3001号]、《听证告知书》[(良)食药监食听告〔2018〕3001号],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同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与《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拾柒元零玖分(¥17.09元);

2.罚款陆仟元整(¥600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大沙田支行(户名:南宁市良庆区财政局;账号:0292 0104 0010 168)。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宁市良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