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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良庆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4-04 15:01 来源:良庆食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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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食药监食罚〔2018〕12 号

 

当事人:南宁市冠超商贸有限公司阳光新城店

地址:南宁市良庆区金沙大道339号阳光新城三组团菜市场一层

邮编:530200

营业执照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8MA5KAJ350L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450108000158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旭儒 性别:男

违法事实:

2018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食品区货架上发现有“桂馨茗牌珍品铁观音”在售,其外包装标示“品牌:桂馨茗,品名:珍品?铁观音,茶类:半发酵乌龙茶,净含量:250克,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151220,制造商:广西南宁市桂馨茗茶业有限公司,产品标准号:GB/T19598,生产许可证号:QS4501 1401 0140,条码:6941864900652”等内容,数量:1袋,售价:29.9元/袋。

为查明事实,2018年1月11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1月25日从广西南宁市桂馨茗茶叶有限公司以22.2元/包的单价购进桂馨茗牌珍品铁观音10包。之后因商品滞销,厂家促销调价于2016年10月1日将剩余的9包桂馨茗牌珍品铁观音进货价调整为17.76元/包。

上述茶叶保质期于2017年6月20日到期,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于2018年1月3日销售了4包,库存剩余1包被我局扣押。当事人经营的过期桂馨茗牌珍品铁观音进货价为17.76元/包,销售价为29.9元,本案货值金额为149.5元,获利48.56元。

案发后,当事人积极纠正违法行为,了解到购买过期产品的顾客未将产品拆封食用后,当事人向顾客道歉,于2018年1月20日主动追回超期产品,给予顾客退货并赔偿1500元。本案未造成不良后果。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现场检查笔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询问通知书各1份;2.询问调查笔录1份;3.商品进出库统计台账1份;4.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厂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各1份;5.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一份。

2018年2月11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良)食药监食罚告〔2018〕1006号]、《听证告知书》[(良)食药监食听告〔2018〕1001号],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并提交《听证申请书》,我局于2018年3月5日举行听证会,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伍万元(¥50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捌元伍角陆分(¥48.56元);

3、没收已扣押的1包桂馨茗牌珍品铁观音。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大沙田支行(户名:南宁市良庆区财政局;账号:0292 0104 0010 168)。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宁市良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