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1 | (良)食药监食罚[2018]12号 | 南宁市冠超商贸有限公司阳光新城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南宁市冠超商贸有限公司阳光新城店 | 91450108MA5KAJ350L | 林旭儒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南宁市良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3.9 |
2 | (良)食药监食罚[2018]13号 | 黄天海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黄天海 | 450108600195118 | 黄天海 |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南宁市良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3.9 |
3 | (良)食药监食罚[2018]14号 | 南宁市福晟百货商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 南宁市福晟百货商店 | 450108600223666 | 黄福盛 |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 本案中当事人违法行为相对较轻,涉案货值较小,且当事人能提供该批次食品的《出厂检验报告》,销售台帐,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进货票据,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并能如实的说明其进货来源,并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南宁市良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3.20 |
4 | (良)食药监食罚[2018]15号 | 南宁市龙宝食品便利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 南宁市龙宝食品便利店 | 92450108MA5KFR114P | 滕丹凤 |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 本案中当事人违法行为相对较轻,涉案货值较小,并能提供该批次食品的《出厂检验报告》、销售台帐,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进货票据,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并能如实的说明其进货来源,并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南宁市良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3.20 |
5 | (良)食药监食罚[2018]16号 | 南宁市田冠百货店经营不合格的香草榄案 | 南宁市田冠百货店 | 450108600208798 | 隆茂良 |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香草榄 | 本案中当事人违法行为相对较轻,涉案货值较小,且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并能提供供应商及生产商资质证明材料、《出厂检测合格报告》、进货购进和销售票据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南宁市良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3.20 |
6 | (良)食药监食罚[2018]17号 | 广西百佳华百货有限公司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广西百佳华百货有限公司 | 914500006801313538 | 庄小雄 | 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违法行为相对较轻,涉案货值较小,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能够及时提供涉案食品购进票据、销售台帐、检验报告、供应商及生产商资质材料,充分履行了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罚款,并没收非法财物的处罚。 | 主动履行 | 南宁市良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