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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良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良庆区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行)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27 15:38 来源:良庆食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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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城区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局机关各股室:

    现将《良庆区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行)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宁市良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26日

 

               良庆区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行)实施方案

 

    根据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宁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行)实施方案的通知》(南食药监办[2018] 7号)(以下简称《制度》)的有关要求,从2018年3月1日起在南宁市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工作,为确保该制度的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与市场准入制度相衔接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制度,推动生产经营者、市场开办者采取一系列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并以合格证的形式做出明示保证,规范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形成倒逼机制,有效推动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全面提升辖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重点

    (一)推动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市场开办者规范开具和使用合格证

    各单位要推动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市场开办者按照《制度》的要求,规范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开具和使用行为,合格证开具主体应是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和市场开办者,而不是政府相关部门,要坚持“谁开具、谁负责”的原则,强化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和市场开办者的主体责任,对其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二)统一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样式

    各单位要按照《制度》规定的合格证参考样式,分类推行统一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并逐步替代原有的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便于经营者操作。

    (三)加强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指导和服务

    各单位要把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作为对经营主体指导和服务的重要内容,督促其规范开具和使用合格证,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四)探索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的有效模式

     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是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一项全新的政策措施。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勇于创新,积极探索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的有效模式。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2月26日至6月30日)

    我局于2月26日组织各镇(街道)食药监所及市场开办者开展《制度》学习工作,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明确工作任务,抓好落实,大张旗鼓地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形成社会共治。

    (二)全面落实阶段(2018年7月1日至9月30日)

     1.市场销售环节。辖区的农贸市场、超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履行食用农产品入场(进货)查验,不具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不许进入市场销售。农贸市场、超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公示制度,促进社会监督。

      2.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环节。辖区食品生产者、餐饮服务经营者购进食用农产品,全面履行查验、索取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义务。

    (三)执法整治阶段(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

    2018年10月1日以后,全面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整治大行动,依法查处不履行食用农产品管理义务的经营者,推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长效管理,实现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从“田头”到“餐桌”的全覆盖。

    (四)总结阶段(2019年10月1日至10月30日)

     2019年10月,各单位要对《制度》实施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总结,并对推进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进行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四、有关要求

     (一)做好相关工作街接

     1.同步推进。辖区内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均纳入合格证制度管理,按照实施步骤统一推进。

     2.严格开具。农民自产自销的少量食用农产品,可以凭身份证以自我承诺的方式出具合格证明在零售市场的自产自销区销售。

     除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外,任何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不得以自我承诺的方式出具合格证明。

     3.全链条落实。对已经具备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在销售给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时,应当开具对应的合格证明。

    对具备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三品一标”食用农产品证书等证明文件的食用农产品,在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时,还应随附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三品一标”食用农产品证书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批发商出具的销售凭证可作为进入零售市场的凭据。

    (二)加强协调

     各单位要加强与农业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做好与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衔接,推动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