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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桂林米粉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8-03-15 15:47 来源:良庆区食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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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开展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的南宁市兴政米粉加工厂生产的“桂林米粉”(鲜湿米粉)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桂林米粉(鲜湿米粉)
  生产日期:2017年11月10日
  规 格:250/包
  生产者名称:南宁市兴政米粉加工厂  
    生产地址:南宁市良庆区建源路7号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17年12月4日我局收到国抽系统转来南宁市兴政米粉加工厂生产的桂林米粉(鲜湿米粉)《检验报告》后,于2017年12月5日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派遣执法人员赶往生产厂家进行了现场核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当事人生产桂林米粉(鲜湿米粉)保质期只有一天,已经过期不能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经查,当事人能落实食品生产的相关制度,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工艺流程开展食品生产,能落实产品出厂检验制度,各批次产品(含抽检批次)均自检合格,各项记录真实完备,食品生产工作整体较为规范;其次鲜湿米粉出厂以后受到环境湿度、运输条件等因素影响比较大,各个环节都可能引起菌落总数、大肠杆菌项目的超标,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是生产环节出了问题。且微生物超标不允许复检,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流通环节监督抽样中发现大肠菌群超标超标如何处罚的复函》(桂食药稽监函〔2015〕31号)“若无证据表明食品不合格项目系由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中导致,则对生产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属于证据不足”的意见,现提出:除了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GC17450026255)作为当事人涉嫌生产菌落总数、大肠杆菌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桂林米粉(鲜湿米粉)案的证据,无其他证据表明食品不合格项目系由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中导致,因此不能准确认定当事人存在生产菌落总数、大肠杆菌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桂林米粉(鲜湿米粉)这一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予立案。


                          良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