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旅游市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05-11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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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抽查方式

第三章 抽查内容

第四章 抽查名单

第五章 抽查程序

第六章 抽查频次与抽查比例

第七章 抽查结果运用

第八章 监督考核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监管机制和方式,优化旅游发展环境,提高市场监管效能,依据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推进旅游市场秩序监管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旅办发[2015]252号)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5〕330 号)要求,结合南宁市旅游市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旅游管理部门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旅游市场监管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是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市场主体日常经营行为进行监管时,按照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执法人员和受检市场主体,并依照法定职责实施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实行旅游市场监管双随机工作机制,应根据旅游市场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与现行的属地管理及分级管理等工作机制相衔接,因地制宜,多措并举,提高监管效能。

第五条  根据《南宁市“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101号)要求,每年年初制定南宁市旅游市场抽查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和编办报备。按照方案开展旅游市场“双抽查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

 

             第二章 抽查方式

第六条  旅游市场主体日常经营行为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第七条  旅游市场主体抽查应严格按照确定的计划进行,不得随意扩大抽查范围和抽查对象。

第八条  不定向抽查是采取随机摇号方式抽取确定市场主体检查名单,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方法。

第九条  定向抽查是根据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专项检查要求以及旅游消费者投诉举报、旅游企业异常经营、重大节日或活动前、信用信息公示大数据等情况研判后,按照市场主体类型、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确定市场主体抽查名单,对旅游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方法。

第十条  对市场主体日常经营行为的不定向抽查每年开展2次(上半年、下半年各1次),定向抽查根据旅游市场实际情况确定组织实施。

 

 第三章 抽查内容

第十一条   编制南宁市旅游市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报南宁市“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编制《南宁市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和抽查方式等,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抽查名单

第十二条  从南宁市一级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人员信息名录库双随机抽取执法人员名单和旅游市场主体名单,并及时补充更新旅游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人员信息名录库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不定向抽查随机抽查名单按抽查比例和区域均衡随机抽取确定。定向抽查名单按照市场主体类型、所属行业、地理区域和抽查方案要求等特定条件(消费者投诉举报、企业经营异动、专项整治行动等)随机抽取确定。

 

第五章 抽查程序

第十四条 对旅游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实施抽查,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1.根据实际制定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抽查工作方案。方案包括抽查类型、比例、内容、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事项;

2.采取随机摇号方式确定本待抽查的旅游市场主体名单和执法人员名单;

3.按照定向检查、随机抽查的名单,开展执法检查。联合检查应会同有关监管部门一起,开展对抽查对象的监督检查;

    4.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出具旅游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抽查检查结果,形成抽查检查结论,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

5.检查人员自检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电脑“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业务系统,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通过南宁旅游政务网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并将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评估后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

6.需立案调查的抽查事项,应当自调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录入电脑“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业务系统,2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在实施实地检查前,应当查询旅游市场主体备案信息及有关行政处罚信息,核对相关信息是否一致。检查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可以与检查对象取得联系,告知检查事项、预约检查时间,同时告知企业应当提供的备查材料,包括旅游经营许可证、备案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财务报表、旅游合同、宣传资料、员工基本资料等,并且要求检查对象相关人员到场配合检查。

第十六条 对被检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七条 抽查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实施现场抽查检查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1.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查阅、复制有关账册、合同和相关资料,向当事人、知情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2.可以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进行抽查。

3.可以委托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

4.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或人民法院的生效文书。

第十八条 抽查检查人员对旅游企业经营行为抽查检查时,要及时填写《旅游市场检查记录表》,记录表应有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见证记录。抽查人员应当出具检查意见,包括“经营行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需进一步调查处理”、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其他”等情形。抽查检查记录表等相关法律文书须录入南宁市“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平台,实行电子化管理。

第十九条 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对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1.属于当场纠正的,依法提出整改要求,并记录在《旅游市场检查记录表》中。

2.属于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处理。

3.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具有管辖权的同级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4、资料保存。本阶段抽查工作结束时,将抽查工作材料及时整理归档保存。保存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六章 抽查频次与抽查比例

第二十条  不定向抽查每次应按不低于本市市场主体总量2%的比例抽取;定向抽查的具体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应当不低于行业市场主体总量的10%。对于旅游投诉多、经营异常企业可实施100%全面检查。

 

             第七章 抽查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依托南宁市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以及沟通和协作,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抽查情况可以提供给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为当地经济发展、监管风险的研判提供参考,为探索市场监管模式积累经验。开展效果评估,对抽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行政许可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统一归集到监管平台,再推送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加强推进随机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衔接。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在随机抽查工作中,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采取针对性强的监督检查方式,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基础数据库等信息系统,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社会环境。

 

第八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三条 市旅发委法制科、人事科对落实市场主体抽查工作情况和流程进行监督、检查,旅游市场主体抽查工作情况接受年度绩效考评的考核。

第二十四条  抽查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南宁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