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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良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良)食药监食罚〔2018〕9号

发布时间:2018-04-10 15:19 来源:良庆区食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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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南宁市万林烘焙食品经营部

地址:南宁市良庆区荣光南路2-F3号一楼右铺

邮编:5302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注册号:450108600246578

负责人:席万林 性别:男 职务:经营者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4月6日至2017年8月16日将从他人处购进的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明阳糖厂生产的白砂糖打磨成粉状并添加玉米淀粉加工制作成简易包装的烘培食品原料“糖粉”﹝其外包装标示“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明阳,原料:白砂糖、玉米淀粉(含量2%),净含量:500g,生产许可:QS450003030011,产品标准号:GB317,保质期:18个月,保存方式:储放清洁、干燥、阴凉处,销售商:南宁91度食品商贸,地址:南宁市良庆区荣光南路2-F2,电话:0771-4307246”等内容,以下简称“糖粉”﹞共378袋。至2017年11月3日案发时止,当事人已于2017年5月16日至2017年8月16日以约7元/袋的均价通过其淘宝网店“91度商贸”将上述自制的“糖粉”售完。当事人生产销售冒用他人厂名的“糖粉”涉案货值金额共2642元且并无获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现场检查笔录2份;2.询问调查笔录3份;3.现场检查照片4张;4.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5.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6.当事人陈诉材料;7.当事人淘宝网店销售记录;8.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食药监局复函、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回函(杭余市管协复[2018]669号)和投诉举报材料等。

当事人生产销售冒用他人厂名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我局于2018年3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良)食药监食罚告〔2018〕100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同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仟元(¥2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大沙田支行(户名:南宁市良庆区财政局;账号:0292 0104 0010 168)。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宁市良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