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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良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良)食药监食罚〔2018〕17号

发布时间:2018-04-04 15:14 来源:良庆食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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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广西百佳华百货有限公司

地址(住址):南宁市五象大道1号鑫利华大厦裙楼1-3层

邮编:5302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680131353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庄小雄 性别:男 职务:法人代表人

违法事实:

2017年11月28日,我局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香丝苗大米”进行监督抽检。2018年1月4日,我局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G17-010212;样品名称:香丝苗大米;被抽样单位:广西百佳华百货有限公司),检验依据:《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7年版)、GB/T 1354-2009;检验结论:镉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月4日将《检验报告》及复检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于2018年1月15日向我局提出复检申请,2018年1月30日我局收到由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的复检检验报告(No:450000918000313-FJ),复检检验结论显示:实测值0.30mg/kg,标准指标≤0.2mg/kg,经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8年1月31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2018年2月1日受委托人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并提供涉案食品的购进、销售记录,购进票据,出厂检验报告、供应商、生产商资质证件材料等。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5月10日从广西怡嘉伟利贸易有限公司处以7.36元/包的单价共购进24包“香丝苗大米”( 其外包装标示厂商信息:广西力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南宁市青山路18号青秀山庄B25栋,加工企业:广西力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邕宁分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邕宁区五象大道东段188号,商标:力拓稻源香,净含量:500克,保质期:12个月,食品生产许可证号:QS450101026251,生产日期:2017.04.30,基地C等内容)。至2018年1月4日时止,当事人已以8元/包的价格售出17包,剩余7包,经报局领导同意,执法人员于2018年2月1日给当事人下达《扣押决定书》,依法对未出售的7包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丝苗大米”进行扣押。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品货值金额为192元,获利10.88元。

相关证据:

1.检验报告(No:G17-010212);2.复检检验报告(No:450000918000313-FJ);3.抽样单;4.现场检查笔录1份;5.询问调查笔录1份;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7.当事人营业执照及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8. 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9.召回公告1份;10.涉案食品供应商及生产厂家资质材料、检验报告、进销货记录、购进票据各1份;11.《扣押决定书》及其《扣押物品清单》各1份。

2018年3月1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良)食药监食罚告〔2018〕200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相对较轻,涉案货值较小,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能够及时提供涉案食品购进票据、销售台帐、检验报告、供应商及生产商资质材料,充分履行了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免予处罚,但没收涉案食品“香丝苗大米”7包。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宁市良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20日